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林坤進被 告 高豐農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景翔被 告 洪秋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陸拾貳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高豐農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111年12月26
日、113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六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借款利息悉按各筆借款契約之約定機動計息,逾期六個月以内者,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詳如附表即借款明細表及計價利率牌告調整歷程表所示,並有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及借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等件可稽。
㈡又被告高豐農業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16日邀同被告張景翔、
被告洪秋燕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2,200萬元限額内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此另有保證書可憑。
㈢詎料,上開債務被告高豐農業有限公司自114年8月18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原告本金20,622,420元及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如附表所示,依被告所簽立之約定書條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還本付息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高豐農業有限公司自應付清償債務責任。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清償本金及積欠之利息、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又被告張景翔、被告洪秋燕既為被告高豐農業有限公司之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償付之責任。
㈣綜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借款明細表、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計價利率牌告調整歷程表、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借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保證書、約定書、催告函及郵政收執聯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71頁、第105至138頁、第153至194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高豐農業有限公司既未依約按期清償上開借款之本息,依兩造間之約定,被告高豐農業有限公司對於原告所負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張景翔、被告洪秋燕為被告高豐農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就本件借款與被告高豐農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㈢綜上,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附表:【借款明細表:高豐農業有限公司】編號 借據金額 現欠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新臺幣:元)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1 1,200,000 743,079 年息 3.600% 自114/08/28起 自114/09/29起 自115/03/29起 至清償日止 至115/03/28止 至清償日止 2 4,800,000 2,972,319 年息 3.600% 自114/08/28起 自114/09/29起 自115/03/29起 至清償日止 至115/03/28止 至清償日止 3 600,000 381,403 年息 3.600% 自114/08/26起 自114/09/27起 自115/03/27起 至清償日止 至115/03/26止 至清償日止 4 2,400,000 1,525,619 年息 3.600% 自114/08/26起 自114/09/27起 自115/03/27起 至清償日止 至115/03/26止 至清償日止 5 3,000,000 3,000,000 年息 3.600% 自114/08/18起 自114/09/19起 自115/03/19起 至清償日止 至115/03/18止 至清償日止 6 12,000,000 12,000,000 年息 3.600% 自114/08/18起 自114/09/19起 自115/03/19起 至清償日止 至115/03/18止 至清償日止 合計 24,000,000 20,622,420 備註 計息方式: 編號1: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88%按月計付 編號2: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88%按月計付 編號3: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88%按月計付 編號4: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88%按月計付 編號5:按第一商業銀行一年期定期儲續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885%按月計付 編號6:按第一商業銀行一年期定期儲續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885%按月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