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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 告 林子義

林慧芸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被 告 林建宏訴訟代理人 林英欽被 告 李怡瑾

廖清齊

李幸宜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幸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陳報經其多次聯繫被告林建宏、李怡瑾、廖清齊、李幸宜4人,均同意以和解方式結束本件民事事件,考量以和解方式對兩造「節省訴訟費用」具有實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兩造「務必」於指定之115年3月31日上午9時30分到庭調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