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春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賴寶金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167,22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98,338元(計算式:912.46平方公尺×10,300元/平方公尺=9,398,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22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