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昆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繡如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2,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