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周承風
居臺北市○○區○○街○段00號0樓(指定送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9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1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