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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上列上訴人與王正男、中泰資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丁軍廷等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3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