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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京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孟澤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被 告 李翠華

林明和郭憲誠

顏嘉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芷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