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龍昆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和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 律師被 告 鍾美惠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併就本院下列所詢事項於文到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須具體說明所持理由及所憑證據,繕本並逕掛號郵寄對造)。
一、本件合建契約(含增補條款)兩造有無訂明終止(結算)期限?該合建契約現對兩造是否仍具拘束力?
二、本件合建契約(本約)第4 條第2 款約明:「乙方(即原告)應負責房屋順利興建完成並配合甲方(即被告)土地一併銷售」等語,上揭條文中所謂「配合」其意為何?又本合約之增補條款第1 條亦定明:「…甲方同意由乙方銷售土地並委託乙方代理簽約及處理相關事宜,…雙方應配合銷售並與承購戶訂立買賣契約及後續…移轉登記相關手續,不得損害對方利益。雙方約定土地款及房屋款皆由乙方收取,乙方應於每戶房地銷售及移轉登記完畢交屋結案後10日將代收之土地款扣除甲方應支付之土地增值稅後交付予甲方」等語,上開條文中所謂「甲方同意由乙方銷售土地」其意為何?另條文中所謂「雙方應配合銷售並與承購戶訂立買賣契約及後續…移轉登記相關手續,不得損害對方利益」其意為何?另增補條款第6 條亦定明:「甲方同意委託乙方或乙方指定之人代理處理本合建案之相關事宜…」等語,上開增補條款第1 條及第6 條條文中所謂「委託」其意為何?其法律性質?上開約款對被告之效力?再者,系爭合建案所興建之房地,有否可能由建商、地主各自尋找買方,並由建商、地主個別與買方洽談買賣條件與簽約?
三、被告所提出之授權書(授權人鍾枝龍,署立日期:民國111
8 月12日)【見本案卷第35頁】其性質?該授權書簽署人鍾枝龍既已於112 年4 月24日死亡,現該授權書之效力?
四、本件合建案中之編號【B2】戶,該戶之建物部分訴外人張宗賓與原告均已在成屋買賣契約書上簽章;另土地部分張宗賓亦已於土地買賣契約書中簽名蓋章,僅被告未在該份合約簽章(詳本院114 年度虎司簡調字第117 號卷第63-69頁),被告單方未在前揭土地買賣契約書中簽章之事由及依據?(易言之,本件房地交易因被告未簽署土地買賣契約致不成立,被告有無可歸責事由?)
五、本件合建契約(本約)第8 條(違約責任)定明:「甲、乙任一方有違反本約應履行之條款者,即視為違約,應負他方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另增補條款第5 條後段載明:「…反之,甲方違約時,應賠償保證金新台幣100 萬元並加計10倍賠償…」等語,條文中所謂「加計10倍賠償」其意為何?其法律性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