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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黃祺城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被 告 劉璜營

黃盟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1月16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內容較龐雜,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