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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黃祺城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被 告 劉璜營

黃盟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3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項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