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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莊秋香

李佳憓陳秀枝許志豪郭怡蘭蔡麗紋許泰源許琇珍連慶賢陳秀錦林坤池林麗雲陳麗蓉

許敏純梁育靜陳昭喜連余珠周秋華原告兼下一人之選任輔佐人 蔡添正(兼蔡阿七之承受訴訟人)原告兼上十九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敏貞原 告 蔡林美鳳(即蔡阿七之承受訴訟人)

蔡添旭(即蔡阿七之承受訴訟人)

蔡采娥(即蔡阿七之承受訴訟人)前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添正被 告 黃碧芬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添正如附表一「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蔡阿七之承受訴訟人即原告蔡添正、蔡林美鳳、蔡添旭、蔡采娥如附表二「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莊秋香如附表三「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佳憓如附表四「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秀枝如附表五「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志豪如附表六「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怡蘭如附表七「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麗紋如附表八「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泰源如附表九「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連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琇珍如附表十「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連慶賢如附表十一「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秀錦如附表十二「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坤池如附表十三「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麗雲如附表十四「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麗蓉如附表十五「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敏純如附表十六「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梁育靜如附表十七「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敏貞如附表十八「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昭喜如附表十九「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連余珠如附表二十「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秋華如附表二十一「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蔡添正以新臺幣791,926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蔡阿七之承受訴訟人即原告蔡添正、蔡林美鳳、蔡添旭、蔡采娥以新臺幣17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莊秋香以新臺幣2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李佳憓以新臺幣9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陳秀枝以新臺幣273,939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六項,於原告許志豪以新臺幣9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七項,於原告郭怡蘭以新臺幣13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八項,於原告蔡麗紋以新臺幣602,96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九項,於原告許泰源以新臺幣41,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十項,於原告許琇珍以新臺幣33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十一項,於原告連慶賢以新臺幣362,022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十二項,於原告陳秀錦以新臺幣9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十三項,於原告林坤池以新臺幣39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十四項,於原告林麗雲以新臺幣3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十五項,於原告陳麗蓉以新臺幣36,281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十六項,於原告許敏純以新臺幣661,38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十七項,於原告梁育靜以新臺幣1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十八項,於原告許敏貞以新臺幣276,56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十九項,於原告陳昭喜以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十項,於原告連余珠以新臺幣81,37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十一項,於原告周秋華以新臺幣5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賠償原告21人如附件㈠上權證所載之本利。」嗣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到庭變更其該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筆錄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蔡阿七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後,於訴訟繫屬中即於111年6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蔡林美鳳、蔡添旭、蔡添正、蔡采娥業於114年9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7頁至149頁),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為臺中市○○路000號8樓之1致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致盛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該公司全部業務、推廣受益權證、徵僱並訓練業務員、招攬出資人;訴外人周煌元(通緝中)自稱為訴外人美利堅信託銀行基金金控公司(AMERICATRUST BANK FUND HOLDINGS.,下稱ATBFH公司)亞洲第三區代表人,其等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銀行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詎被告、訴外人周煌元竟自96年5月31日起至100年8月12日止之期間,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故意,規劃先由訴外人周煌元代表之訴外人ATBFH公司審查後,再由不知情之訴外人林祺駿、林淵熙成立之訴外人可安馳科技有限公司、爺可安洗國際有限公司、皇翔文化實業有限公司擔任信託擔保資產提供法人,嗣經由被告指使不知情之業務員即訴外人江淑貞、邵國華、余湘玲、施珮均、何沛宸、李僑玲、楊淑淨、劉玉鳳、羅靜嫻、葉春毅、王良丞、吳笙造、蕭鳳琪、蕭妤安、江玉惠、蔡添正(本案原告)、許敏貞(本案原告)、黃裕煌、劉立仁、程誼碩、黃裕珍、顏國基、陳姝蓁、張靜儀、許惠雯、余奐君、王芳芳等人,對外向本件原告等人銷售附表一至二十一所示之「美國藍金水銀行信託創投基金-資產信託讓與擔保受益權證」(下稱A權證)、「KNER抑制全球暖化能源釋放信託創投基金-資產信託讓與擔保受益權證」(下稱B權證)、「美國多元資產信託創投基金-資產信託讓與擔保受益權證」(下稱C權證),以收受原告等人之投資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致如原告等人分別因受附表一至二十一所示權證所示之保本保息,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之豐厚獲利條件所吸引,而各投資如附表一至二十一所示之金額,致原告等人分別受有附表一至二十一所示請求金額之損害。

㈡並聲明:

⒈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二十一項所示。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㈠根據民法第197條,被告的行為若是屬於侵權行為,則原告

等人應於2年內對被告請求,而本件事件發生至今已經13、14年已經超過追訴期。

㈡被告也不是損害賠償的義務人,因為在所有原告手上所持

有的信託基金,上面受益權證義務人為權責單位,受益權證上的C第1條第3款權責單位是亞洲區臺灣駿儒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儒公司),該公司同意完全負責履約責任。另在原告等投資之受益權證上第C項之第2條之一也清楚提到受益權的分配,並負所有歸還責任的人係駿儒公司,原告等人也都在該等受益權證上自己簽名,就本件刑事案件判決書中第6頁也清楚載明原告等投資的款項也是匯款到美國,美國再解款給駿儒公司。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

號刑事案件審判中坦承不諱,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等規定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等人之財產權利,亦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等人依序受有附表一至二十一所示之金錢損害,則原告等人依序請求被告賠償附表一至二十一所示之金額,為有所據。

㈢被告雖提出時效抗辯,然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97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13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等人係於101年12月31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卷第15頁至第35頁),原告等人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因起訴而中斷,故本件原告等人之請求權並未罹於消滅時效,故被告所辯為不可採。

㈣被告雖又抗辯稱依據各該A、B、C權證之記載其非履約義務

人云云,然本件原告等人非依據契約關係對被告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而係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關係為請求,而被告為實際之侵權行為人,原告等人當可對被告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亦屬不可採。

四、綜上,原告等人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依序請求被告賠償附表一致附表二十一「本院准許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等人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後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附表一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蔡添正 2007/7/19-2010/7/18 A權證(0000000) 60,000元 2010/3/26-2011/11/25 A權證(20DSW55) 2,000,000元 2010/7/23-2012/7/22 C權證(85Ap732) 4,119,26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6,119,260元 60,000元附表二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蔡阿七之承受訴訟人 2008/3/6-2011/3/5 A權證(802W119) 20,000元 2010/3/26-2011/11/25 A權證(20DSW56) 500,000元 2011/3/11-2013/3/10 A權證(2YDSW164) 22,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500,000元 42,000元附表三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莊秋香 2009/10/1-2011/3/31 A權證(8018B18) 600,000元 2010/4/23-2011/12/22 A權證(20DSW82) 400,000元 2011/4/1-2013/3/31 A權證(2YDSW207) 600,000元 2011/5/6-2013/5/5 C權證(2Yap1095) 400,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2,000,000元附表四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李佳憓 2008/6/11-2011/6/10 A權證(802W129) 10,000元 2010/4/23-2011/12/22 A權證(20DSW83) 600,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600,000元 10,000元附表五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陳秀枝 2007/5/31-2010/5/30 A權證(0000000) 10,000元 2009/11/27-2011/5/26 B權證(18ER121) 35,000元 2010/6/4-2012/2/3 B權證(20ER512) 10,000元 2011/5/27-2013/5/26 C權證(2Yap1128) 36,313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91,313元附表六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許志豪 2007/6/15-2010/6/14 A權證(0000000) 10,000元 2010/6/18-2012/2/17 B權證(20ER524) 22,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32,000元附表七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郭怡蘭 2007/6/15-2010/6/14 A權證(0000000 15,000元 2010/6/18-2012/2/17 B權證(20ER525) 29,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44,000元附表八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蔡麗紋 2007/6/15-2010/6/14 A權證(0000000) 10,000元 2009/10/1-2011/3/31 A權證(8018B22) 1,030,500元 2010/6/18-2012/2/17 B權證(20ER526) 11,000元 2010/6/18-2012/2/17 B權證(20ER533) 1,556,092元 2011/4/1-2013/3/31 A權證(2YDSW237) 1,083,056元 2011/5/13-2013/5/12 C權證(2Yap1113) 1,700,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5,369,648元 22,000元附表九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許泰源 2010/6/18-2012/2/17 B權證(20ER534) 100,000元 2011/4/1-2013/3/31 A權證(2YDSW210) 100,000元 2011/5/6-2013/5/5 C權證(2Yap1094) 7,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200,000元 7,000元附表十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許琇珍 2009/6/25-2010/6/24 A權證(N307627) 30,000元 2009/11/30-2011/5/29 B權證(18ER123) 30,000元 2010/6/25-2012/2/24 B權證(20ER537) 20,000元 2011/6/3-2013/6/2 A權證(2YDSW295) 30,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110,000元附表十一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連慶賢 2009/6/25-2010/6/24 A權證(N307629) 20,000元 2009/10/1-2011-/3/31 A權證(8018B21) 1,060,224元 2010/6/25-2012/2/24 B權證(20ER538) 22,000元 2010/6/30-2012/2/28 B權證(20ER561) 1,000,000元 2011/5/26-2013/5/5 C權證(2Yap1093) 10,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2,060,224元 52,000元附表十二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陳秀錦 2007/6/29-2010/6/28 A權證(0000000) 10,000元 2007/7/19-2010/7/18 A權證(0000000) 10,000元 2010/6/30-2012/2/28 B權證(20ER553) 10,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30,000元附表十三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林坤池 2009/6/25-2010/6/24 A權證(N307628) 40,000元 2010/7/2-2012/7/1 C權證(85Ap717) 40,000元 2010/8/6-2012/8/5 C權證(85Ap748) 800,000元 2011/4/15-2013/4/14 C權證(2Yap1010) 25,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800,000元 105,000元附表十四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林麗雲 2010/9/24-2012/9/23 C權證(85Ap800) 300,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300,000元附表十五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陳麗蓉 2010/12/24-2012/8/23 B權證(202ER81) 362,81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362,810元附表十六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許敏純 2007/5/31-2010/5/30 A權證(0000000) 10,000元 2009/10/1-2011/3/31 A權證(8010B20) 2,542,045元 2009/4/3-2011/4/2 C權證(82Ap339) 600,053元 2011/4/1-2013/3/31 A權證(2YDSW209) 2,571,689元 2011/4/8-2013/4/7 A權證(2YDSW248) 600,053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6,313,840元 10,000元附表十七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梁育靜 2011/3/18-2013/3/17 A權證(2YDSW188) 1,000,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1,000,000元附表十八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許敏貞 2009/11/27-2011/5/26 B權證(18ER122) 40,000元 2011/4/15-2013/4/14 C權證(2Yap1092) 10,000元 2011/5/27-2013/5/26 A權證(2YDSW282) 42,188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92,188元附表十九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陳昭喜 2011/5/6-2013/5/5 C權證(2Yap1096) 100,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100,000元附表二十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連余珠 2008/5/30-2011/5/29 A權證(802W127) 13,000元 2011/6/3-2013/6/2 A權證(2YDSW285 14,126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27,126元附表二十一原告 投資期間 投資權證名稱 投資金額 新臺幣 美元 周秋華 2011/7/1-3013/6/30 A權證(2YDSW326) 500,000元 本院准許之金額 500,00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