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 告 李金蘭
葉忠葉秋援張育瑞陳重光林巧英胡馨文李邱瑞莉楊婷婷楊慈淋王春梅蔡尚蓉吳炎貞 住○○市○○區○○○街000號二十樓 之0
陳明曼徐偉玲蘇燕麗
陳雅惠蔡淑娟陳語蘋即陳子淇
蔡月秋
朱韻瑜
李盛祺
李金梅沈瑞君吳姿燕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陳珊苑
陳雅伶陳芳藝
陳慕霜
梁耀鍾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
王秋燕賴冠盈蕭明忠
江麗芬
黃佩玲莊秀春祁周玉葉祁雅萍
郭江金環廖勄閔即廖維苓
張秋華
劉黃阿錦
張敦圍林美眞
蔡佩蓉
張政裔王秀珠
陳美玲
呂芸薇
阮蘭婷
李育菁李育姍白淑美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四樓 之0
李珊如李梓賢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0號
王瑞養
許秀玲李家慧李林素瓊謝麗雯
李菁菁白嘉鈴
王紹英區旋郁
陳士弦兼上六十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湘玲被 告 黃碧芬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本院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李珊如、蘇燕麗、梁耀鍾、沈瑞君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各以如附表「原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被告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李珊如、蘇燕麗、梁耀鍾、沈瑞君其餘駁回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固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將周煌元列為被告(見附民卷一第27頁),然本件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9號裁定並未移送周煌元,是以周煌元自非本案之被告,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致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致盛公司,址設臺中市○○路000號8樓之1)之負責人,負責該公司全部業務、推廣受益權證、徵僱並訓練業務員、招攬出資人;訴外人周煌元自稱為美利堅信託銀行基金金控公司(AMERICATRUSTBANKFUNDHOLDINGS.,下稱ATBFH公司)亞洲第三區代表人,其等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銀行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詎被告與周煌元竟自民國97年5月某日起,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故意,規劃先由周煌元代表ATBFH公司審查後,再由不知情之訴外人林祺駿、林淵熙成立之訴外人可安馳科技有限公司等擔任信託擔保資產提供法人,再由被告及不知情之業務員對外向不特定人募集、銷售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致使原告等人認購由ATBFH公司為受託人所發行之受益憑證,嗣經檢察官偵辦被告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始悉上情。原告等人因被告之不法行為,受有損害,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等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於本件刑事判決不爭執,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主張時效抗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資產信託讓與擔保受益權證、權證權利(全部)轉讓切結書為憑,且經被告於本院114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68號刑事判決等在卷可參,復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核閱相符,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經查,本件被告為致盛公司之負責人,以致盛公司名義徵僱並訓練業務員、招攬出資人,對外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存款或吸收資金,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等人分別受有損害,則原告請求被告分別賠償如附表「本院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自屬有據。至①原告李珊如關於請求之受益證券號碼「202ER118」、本金新臺幣100萬元部分,依系爭刑事判決乃認定投資人為原告白淑美,並審認為原告白淑美所受之損害,並非原告李珊如所受之損害,則原告李珊如請求金額逾越新臺幣100萬元之部分,當非有據,難為准許。②原告蘇燕麗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而依其記載之請求受益證券號碼為「20DSW40」、「85Ap755」,本金各新臺幣20萬元,然此二張受益證券乃原告胡馨文本件之請求依據,且為系爭刑事判決認定投資人為原告胡馨文,原告蘇燕麗此部分應係誤繕。又依系爭刑事判決審認原告蘇燕麗所受之損害為新臺幣10萬元,則原告蘇燕麗請求金額逾越新臺幣10萬元之部分,尚乏所據,不應准許。③原告梁耀鍾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而依其記載之請求受益證券號碼關於「85Ap792」、本金新臺幣30萬元部分,並未經系爭刑事判決予以認定,則原告梁耀鍾請求金額逾越新臺幣90萬元之部分,即屬無據,不應准許。④原告沈瑞君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而依其記載之請求受益證券號碼為「202ER109」、「2YDSW402」,本金各新臺幣20萬元,然系爭刑事判決予以認定原告沈瑞君受有損害之二張受益證券號碼亦無「2YDSW402」,此部分請求既未經刑事判決審認為伊所受損害,則原告沈瑞君本件僅有系爭刑事判決審認新臺幣33萬元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尚難准許。
㈢、被告雖抗辯原告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得拒絕給付云云。然查,原告等人係在檢察官偵辦被告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後,始知悉被告之不法行為,而其等係於10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此有該起訴狀上本院收件章戳在卷可憑(見附民卷一第27頁),是原告等人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此起訴行為而中斷,且因本件訴訟尚未終結而未重行起算,故原告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有據。
五、從而,原告等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其等各如附表「本院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至原告李珊如、蘇燕麗、梁耀鍾、沈瑞君其餘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當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須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增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79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結論參照),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附表:編 號 原告 本院114年金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投資金額 請求金額 本院准許金額 原告供擔保金額 新臺幣 美金 新臺幣 美金 新臺幣 美金 新臺幣 美金 1 李金蘭 6,000,000元 155,000元 5,000,000元 95,000元 5,000,000元 95,000元 1,667,000元 32,000元 2 葉忠 3,000,000元 3,000,000元 3,000,000元 1,000,000元 3 葉秋援 1,650,000元 1,350,000元 1,350,000元 450,000元 4 張育瑞 3,300,000元 3,000,000元 3,000,000元 1,000,000元 5 余湘玲 1,200,000元 1,100,000元 1,100,000元 367,000元 6 陳明曼 400,000元 400,000元 400,000元 134,000元 7 胡馨文 450,000元 450,000元 450,000元 150,000元 8 吳炎貞 900,000元 11,000元 900,000元 11,000元 900,000元 11,000元 300,000元 4,000元 9 李邱瑞莉 500,000元 500,000元 500,000元 167,000元 10 李家慧 300,000元 300,000元 300,000元 100,000元 11 李育姍 1,050,000元 1,050,000元 1,050,000元 350,000元 12 李育菁 1,000,000元 700,000元 700,000元 234,000元 13 李林素瓊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4,000元 14 謝麗雯 1,000,000元 1,000,000元 1,000,000元 334,000元 15 李菁菁 300,000元 300,000元 300,000元 100,000元 16 白嘉鈴 400,000元 300,000元 300,000元 100,000元 17 王紹英 200,000元 200,000元 200,000元 67,000元 18 區旋郁 150,000元 150,000元 150,000元 50,000元 19 陳士弦 200,000元 200,000元 200,000元 67,000元 20 張政裔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2,000元 21 王秀珠 300,000元 300,000元 300,000元 100,000元 22 徐偉玲 4,000,000元 2,000,000元 2,000,000元 667,000元 23 陳美玲 700,000元 200,000元 200,000元 67,000元 24 呂芸薇 2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4,000元 25 阮蘭婷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4,000元 26 白淑美 3,800,000元 3,000,000元 3,000,000元 1,000,000元 27 李梓賢 1,000,000元 1,000,000元 1,000,000元 334,000元 28 李珊如 1,000,000元 2,000,000元 1,000,000元 334,000元 29 王瑞養 700,000元 700,000元 700,000元 234,000元 30 許秀玲 2,351,959元 2,351,959元 2,351,959元 784,000元 31 莊秀春 130,000元 130,000元 130,000元 44,000元 32 祁周玉葉 450,000元 450,000元 450,000元 150,000元 33 祁雅萍 1,000,000元 21,000元 600,000元 11,000元 600,000元 11,000元 200,000元 4,000元 34 蘇燕麗 100,000元 450,000元 100,000元 34,000元 35 郭江金環 400,000元 211,200元 200,000元 61,200元 200,000元 61,200元 67,000元 21,000元 36 廖勄閔即廖維苓 300,000元 200,000元 200,000元 67,000元 37 張秋華 750,000元 750,000元 750,000元 250,000元 38 劉黃阿錦 500,000元 500,000元 500,000元 167,000元 39 張敦圍 800,000元 800,000元 800,000元 267,000元 40 林美眞 200,000元 200,000元 200,000元 67,000元 41 蔡佩蓉 400,000元 200,000元 200,000元 67,000元 42 陳珊苑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4,000元 43 陳雅伶 1,500,000元 1,200,000元 1,200,000元 40,000元 44 陳芳藝 400,000元 300,000元 300,000元 100,000元 45 陳慕霜 900,000元 900,000元 900,000元 300,000元 46 梁耀鍾 900,000元 1,200,000元 900,000元 300,000元 47 王秋燕 200,000元 200,000元 200,000元 67,000元 48 賴冠盈 760,000元 760,000元 760,000元 254,000元 49 蕭明忠 700,000元 700,000元 700,000元 234,000元 50 江麗芬 340,000元 340,000元 340,000元 114,000元 51 黃佩玲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4,000元 52 陳雅惠 1,725,800元 7,000元 1,025,800元 7,000元 1,025,800元 7,000元 342,800元 3,000元 53 蔡淑娟 1,500,000元 500,000元 500,000元 167,000元 54 蔡尚蓉 1,000,000元 1,000,000元 1,000,000元 334,000元 55 陳語蘋即陳子淇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4,000元 56 蔡月秋 700,000元 700,000元 700,000元 234,000元 57 朱韻瑜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4,000元 58 李盛祺 407,320元 407,320元 407,320元 157,320元 59 李金梅 100,000元 20,000元 100,000元 10,000元 100,000元 10,000元 34,000元 4,000元 60 沈瑞君 330,000元 400,000元 330,000元 110,000元 61 吳姿燕 300,000元 300,000元 300,000元 100,000元 62 楊婷婷 150,000元 150,000元 150,000元 50,000元 63 楊慈淋 200,000元 200,000元 200,000元 67,000元 64 王春梅 200,000元 200,000元 200,000元 67,000元 65 陳重光 600,000元 600,000元 600,000元 200,000元 66 林巧英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