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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湯阿花、陳麗秀、陳增枝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89,691元【計算式:(213㎡×1,000元×256/440《328地號》+3,024㎡×3,300元×521/1000《337地號》+44㎡×3,300元×256/440《338地號》+139㎡×3,300元《340地號》+8,765㎡×1,100元《656地號》+4,822㎡×1,100元《983地號》+4,315㎡×1,100元《991地號》+293元《土庫鎮農會存款》)×1/4(被代位人應繼分)≒6,389,6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263元,原告僅繳納2,800元,尚不足73,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3,46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此之外,本裁定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