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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 告 蔡達昌上列原告代位朱秀真對被告○○○等人間提起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