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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蘇俊瑋被 告 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向宇被 告 林保宏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被告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保宏部分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保宏之戶籍地均在新竹縣,且二造契約亦有約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