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心緣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廖素玫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1 月2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962,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9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