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養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即收 養 人 蔡○慈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P****s*da Ra***ri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提出我國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與泰國公證人公證之被收養人身分證明文件、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本國法之證明、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同意本件收養之出養同意書(若為外文文件,應提出經我國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中譯本)、泰國最新收養相關法規及中譯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可收養之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㈠收養契約書;㈡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該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3項、第4項第4款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規定。
二、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為泰國人民,其於聲請時未據提出如主文欄所示之資料,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