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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蔣登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蔣吳鳳蓮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上訴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規定,表明法定各款事項(須附影本1 份)。

二、原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人簽章,應予以補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