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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65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BL000-A113064 (年籍詳卷)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廖正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虎尾簡易庭民國115年7月17日115年度虎簡字第138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係請求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不利於己之部分,性質上為獨立之訴,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上訴所得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78號裁定要旨參照)。準此,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其附帶上訴所得利益為3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茲因被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