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1號被告即反訴原 告 林俊銘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心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