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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79號原 告 謝秉融被 告 林啓鴻

曾仲仁

廖祥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