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84號原 告 陳沛瑜被 告 林啓鴻 曾仲仁 廖祥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心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