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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4號聲 請 人 張許採珠關係人兼上一人代理人 張啓亮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97年度亡字第5號宣告A003(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號)於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於民國(下同)89年9月間離家後,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家人誤認為聲請人失蹤,聲請人之配偶A01(已歿)乃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97年度亡字第5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因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97年8月29日以97年度亡字第5號判決宣告於96年9月6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之情形,有上述判決附卷可以證明,本院也主動調閱前述死亡宣告事件民事卷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部分,業經聲請人親自到庭陳述,並於本院訊問中可以正確回答自己姓名、出生年月日、年齡、身分證號碼、現居地址、配偶姓名、兒子姓名以及配偶存歿狀況等項個人資訊,也能清楚陳述失蹤後生活狀況及後續如何尋求其配偶及兒子協助等情,復據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子A02到庭陳明:聲請人是我媽媽,我爸爸於113年間死亡,當時因為我媽媽失蹤太久了,所以我爸爸來聲請死亡宣告,5年前聲請人與我爸爸聯絡,而2年前我爸爸身體不好,有告訴我要照顧聲請人,聲請人最近身體不好,需要妥善的醫療資源照顧,聲請人確實是本院97年度亡字第5號宣告死亡之A003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以佐證,另有聲請人之除戶謄本、本院97年度亡字第5號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A01之個人戶籍資料、關係人A02之戶籍謄本附卷可補充證明,綜上足可認定聲請人現尚生存之事實,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