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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 對 人 陳美英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108年度亡字第1號宣告A04(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地址: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1)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A04前經其女兒A01聲請宣告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以108年度亡字第1號裁定,宣告相對人A04於107年8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因相對人於114年11月5日涉犯竊盜案件,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查獲解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該案嗣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25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堪認相對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相對人A04之戶籍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14年11月5日投埔警偵字第114002572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解送人犯報告書、指紋卡片、調查筆錄、扣押筆錄、現場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龍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陳報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114年度偵字第8258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亡字第1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資料核閱無訛,又本院向警方函詢確認是否已尋獲失蹤之相對人A04,據警方函覆本院表示已尋獲相對人A04,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5年7月7日雲警虎防字第1150013404號函附卷可憑,是本件相對人A04既尚生存,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8年度亡字第1號死亡宣告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