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8號聲 請 人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法定代理人 卓瑩祥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麗君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508989),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查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14年8月31日、提示日為113年9月27日,聲請人主張於到期日前提示,核屬無效之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欠缺行使追索權之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