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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89號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東榮代 理 人 楊佩熒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中英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謝中英已於民國115年4月1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