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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0號聲 請 人 孫百慶相 對 人 王韋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而票載發票地在雲林縣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03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001 114年9月16日 12,000元 114年9月16日 114年9月17日 CH545503 002 114年5月16日 15,000元 114年5月16日 114年5月17日 CH297495 003 114年5月16日 45,000元 114年5月16日 114年5月17日 CH297494 004 114年4月4日 60,000元 114年4月4日 114年4月5日 CH297490 005 114年5月16日 100,000元 114年5月16日 114年5月17日 CH297491 006 114年11月7日 12,000元 114年11月7日 114年11月8日 CH54550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