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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52號聲 請 人 丁世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惠護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8月2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核與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之本票不符,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