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193號聲 請 人 林瑞雪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麗珠之生前最後設籍地係彰化縣北斗鎮,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