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85號聲 請 人 陳建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楊宗仁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由被繼承人楊宗仁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楊宗仁遺產之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楊宗仁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楊宗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及第182條規定甚明。而遺產管理人尚有未完成之管理事務者,除法院經調查後,得據以預估該未完成事務之繁簡,並確保遺產管理人經核給該未完成事務之報酬後,仍能繼續完成其管理職責外,並無就該未完成之事務預先核給報酬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宗仁之遺產管理人,於遺產管理期間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編制遺產清冊、至法院閱卷、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至國稅局查詢遺產稅參考清單、查詢金融遺產、聲請公示催告債權人、至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登記、收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收地價稅繳納通知、收受本院114年司執字第35099號民事執行通知等。聲請人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已代墊公示催告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雖公示催告期間為滿,然因被繼承人名下土地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公開拍賣,且已拍定,爰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必要費用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繼字第25

號、114年度家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公示催告聲請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民事陳報狀、遺產清冊、土地登記申請書、雲林縣稅務局109、110、111、112、113年地價稅繳款書、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5099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且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4年度繼字第25號與114年度家催字第30號裁定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又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但被繼承人所有坐落於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執辛字第35099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函影本為證,故本件聲請人先行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及費用,自屬有據。

㈡按遺產管理係屬公益性質,與一般執行業務擔任清算人、破

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案件之律師、會計師、地政士酬金尚有不同,自不宜依一般市場價格給予報酬,故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之複雜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除至本院閱卷、聲請公示催告、搜尋遺產、申報遺產稅、編製遺產清冊、向地政機關為遺產管理人登記、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查詢被繼承人之金融債務、被動收受地價稅繳款書與非訟程序公文等例行性事務外,尚有參與強制執行程序,且參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不動產拍定價格、本件遺產管理時間至今已歷時1年多及後續尚有多筆土地與房屋尚待管理等情,本院認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35,000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公示催告聲請費1,500元乙節,業據其提出單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家催字第30號卷宗核閱屬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另本件聲請費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雅怡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