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77號聲 請 人 許林碧霞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許鳴陞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許林碧霞係被繼承人許鳴陞(男,民國70年5月10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雲林縣○○鎮○○路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9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許鳴陞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胡庭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