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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周信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102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238元 周信誌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002 新臺幣56254元 周信誌 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8%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238元 周信誌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6254元 周信誌 暨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