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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夏定國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崇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本件係請求給付借款,惟借款契約書僅表明債務人吳崇愷就損害賠償部分,始與第三人吳閩豐連帶給付,並非就借款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吳崇愷就未清償之債務為清償,不應准許。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