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261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林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226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892元 林秀玲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4% 002 新臺幣67953元 林秀玲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13%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892元 林秀玲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7953元 林秀玲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