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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305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蘇秀娟債 務 人 張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0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573元 張志榮 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 至民國115年3月19日 年息14.5% 001 新臺幣217573元 張志榮 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14.5% 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