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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債 權 人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債 務 人 秦曉薇

周小琪

王怡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888,89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減)碼年率標準」機動計息(目前年息1.915%),如遇牌告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10%遲延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20%遲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10%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20%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