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務 人 黃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3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80元 黃麗雲 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