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債 務 人 林慈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95元,及其中7,69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33元,及其中5,13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