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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57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債 務 人 林聖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457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6794元 林聖淇 自民國115年05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44% 002 新臺幣179920元 林聖淇 自民國115年06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44% 003 新臺幣245731元 林聖淇 自民國115年0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44%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6794元 林聖淇 自民國115年0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179920元 林聖淇 自民國115年07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3 新臺幣245731元 林聖淇 自民國115年0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