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800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債 務 人 蔡承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480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6985元 蔡承翰 自民國115年05月15日起 至民國115年06月15日止 年息3.15% 001 新臺幣966985元 蔡承翰 自民國115年0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78%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3.1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