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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2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大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田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楷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楷文發支付命令,聲請狀雖載明債務人「住雲林縣○○鄉○○村0鄰○○街0號」,惟未記載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通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然經債權人向新北○○○○○○○○聲請查詢,該所告知查無相符資料,致本院無法確認身分,無從認定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有無管轄權,亦無從對債務人送達支付命令,揆諸前開規定,聲請程式自有未合。從而,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