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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1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偉鑫食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偉鑫食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加列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之更正狀,聲請人已於115年2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訴訟能力,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