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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77號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代 理 人 李咨儀債 務 人 陳正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7,446元,及其中178,135元部分自民國93年4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