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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蔡政昕即昕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聲請人陳報昕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另按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昕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2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現因昕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5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准予備查清算完結云云。

三、查聲請人係於113年1月29日就任為昕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15年7月23日、24日、25日三日登報公告催告債權人於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是依聲請人刊登新聞紙之日加計3個月,其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應至115年10月24日始行屆滿,目前仍在申報債權期間內,難認清算事務已經終結。故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聲請准予備查,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