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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75號聲 請 人 陳蔡淑幸即陳志竹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7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11048-0 1 1000 00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11049-2 1 1000 00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11050-9 1 1000 00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11051-0 1 1000 005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82-3 1 1000 006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83-5 1 1000 007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84-7 1 1000 008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85-9 1 1000 009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86-0 1 1000 010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87-2 1 1000 01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88-4 1 1000 01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89-6 1 1000 013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90-2 1 1000 014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17191-4 1 1000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