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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債 務 人 鄭嘉華即林嘉華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張簡旭文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含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二、原裁定所列載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載之更生方案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原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列載「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融資產公司)為債權人,於債權人未有提出申報之情形下,本件更生程序中仍以債權人清冊所列載之債權人、性質、數額為基準,編造債權表並公告在案。

三、然未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於第一金融資產公司之債權提出異議,債權表因而確定,債務人據以製作之更生方案亦因可決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情事,而由本院裁定認可。

惟查,第一金融資產公司於收到本院115年8月25日之更生認可裁定後,於同年9月7日具狀向本院陳報對於債務人應無債權存在。為兼顧本件各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應刪除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公司及債權之記載,是本件所為之債權表、115年8月25日所為認可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職權以裁定予以更正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15,848元 二、總清償比例:56.58%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元) 債權比例(%) 每期還款金額(元)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267 2.76 389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637 8.78 1,239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5,185 48.69 6,870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640 3.59 507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704 2.66 375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31,623 19.33 2,727 7 二十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2,640 4.24 598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9,748 1.15 162 9 創鉅有限合夥 38,226 2.22 315 10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9,580 3.47 490 11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3,105 3.1 437 合 計 1,715,355 100 14,109 三、清償方法: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14,109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2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