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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聲字第78號聲明異議人 呂威城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相對人張碧華間確定執行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明異議。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

二、查異議人對於本院115年6月15日所為115年度司執聲字第78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