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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486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張家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汐止分行之存款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新北市汐止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