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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7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7185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黃心漪債 務 人 李英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於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內,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