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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8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8905號債 權 人 林佳樺法定代理人 丁文村代 理 人 陳寓綸律師債 務 人 林昱茹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昱茹對第三人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其餘執行標的不明之財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2